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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欢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21刑初65号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欢,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另行取保候审。现于居住地候审。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朝县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广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8日6时许,在朝阳县柳城镇腰而营子村劳务市场附近,被告人杨欢与被害人任某因劳务用工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杨欢将任某左眼部打伤。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由于左眼钝挫伤,左眼眶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7月4日,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杨欢赔偿被害人任某各项损失合计58000元。2016年6月30日,杨欢被传唤至朝阳县公安局柳城派出所,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害人任某获得赔偿后,对被害人杨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任某的陈述,证人汪某某等人的证言,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凤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