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XX飞、赵桂萍申请孙丽霞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赵桂萍,孙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申请执行人:赵桂萍。被执行人:孙丽霞。委托代理人:鲍琦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飞、赵桂萍与被执行人孙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2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拖车费、停车费800元,并承担执行费359元,共计3175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孙丽霞委托代理人同意以其母亲所有的甘BA77**号华泰圣达菲牌越野车一辆抵顶借款15000元。余款待孙丽霞服刑期满后,申请执行人另行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王占华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