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8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钟钢诉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钢,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28民初67号原告:钟钢,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大学文化,经商,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忠,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卡基,男,藏族,1996年10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黑水县芦花镇芦花经营果园内。法定代表人:谢召怀,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钟钢诉被告黑水县德石窝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钟钢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钢撤诉。案件受理费31920.00元,减半收取计15960.00元,由原告钟钢负担。审 判 长 克尔茨审 判 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