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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孔海金与胡家龙、吴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海金,胡家龙,吴道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307号原告:孔海金,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胡家龙,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吴道满,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海金与被告胡家龙、吴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海金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道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海金撤回对被告吴道满的起诉。审判员  蔡胜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