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孔海金与胡家龙、吴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海金,胡家龙,吴道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307号原告:孔海金,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胡家龙,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吴道满,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海金与被告胡家龙、吴道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海金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道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海金撤回对被告吴道满的起诉。审判员 蔡胜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