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罗某某出生日期1970年8月21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住址户籍地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2285号4号楼4单元101室,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龙泽苑小区9号楼3单元201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11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鲁B×××××号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东楼路与珠山路路口东50米处与停放在路边的苏G×××××号小轿车相刮,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罗某某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理由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惠芳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高颖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556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