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蒲多祥与无锡华能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沈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多祥,无锡华能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沈锋,王宗彪,江阴市源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803号原告:蒲多祥,男,1964年7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常州市武进区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芳,常州市武进区芙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华能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1000110333。法定代表人:邓塔,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沈锋,男,1973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王宗彪,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江阴市源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90372974。法定代表人:何荣高。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蒲多祥诉被告无锡华能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沈锋、王宗彪、江阴市源通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