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燕华、梁立新、梁立新、梁立群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煤炭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湖南省煤炭公司耒阳公司、湖南省煤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华,梁立新,梁立群,湖南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晓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黄燕华,女。申请执行人梁立新,男。申请执行人梁立群,男。被执行人湖南省煤炭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联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卫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耒阳市晓苑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小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燕华、梁立新、梁立群与湖南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省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耒阳市晓苑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8年3月19日作出耒劳仲补裁[95]第00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1554135元及负担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铁兵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