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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新征,方贤东与白河县人民医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贤东,吴新征,白河县人民医院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9证保1号申请人:方贤东,男性,汉族,1979年04月15日出生,住白河县。申请人:吴新征,女性,汉族,1979年05月17日出生,住白河县。被申请人:白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胡明朝。本院在审理吴新征,方贤东与白河县人民医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中,吴新征,方贤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将白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产房门口处整体人行梯道监控视频进行证据保全,申请监控视频保全的时间段为2017年3月31日凌晨0时至2017年3月31日上午10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新征,方贤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河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产房门口处整体人行梯道2017年3月31日凌晨0时至2017年3月31日上午10时的监控视频资料予以截取保存。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立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