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田运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运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3刑初74号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运豹,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南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12月2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运豹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冠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运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田运豹在本村一饭店吃饭时饮酒。21时许,田运豹驾驶豫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乐县西邵乡刘任村西头丁字路口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田运豹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0.7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田运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胡某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濮龙威司鉴[2016]司鉴字第16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及医院抽血光盘、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结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运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运豹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运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姣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