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南京市锋尚国际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北京锋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南京市锋尚国际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北京锋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251号。负责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诺,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锋尚国际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99号。负责人:葛蓬蓬,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双,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拾露,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北京锋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复兴街97号。负责人:陈青,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20号。法定代表人:张在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锋尚国际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原审被告北京锋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锋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市锋尚国际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4月12日以案涉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南京市锋尚国际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由与本案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等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463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南京市锋尚国际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南京市锋尚国际公寓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南京供电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