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异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异议人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异395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北门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杨丽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波、刘栗宏,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耿聪。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奎、李远,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云南银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被申请人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执行异议的请求,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晋宁明东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异议请求。审 判 长 谢海玲审 判 员 方 虎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