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呼玛县民政局与被告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玛县民政局,张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1民初85号原告:呼玛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庆丰,职务局长。被告:张涛,女,汉族。原告呼玛县民政局与被告张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日立案。原告呼玛县民政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玛县民政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呼玛县民政局负担。审判员 王先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