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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秀青、赵季民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秀青,赵季民,宋春江,周建丽,宋学芹,宋学梅,张现东,翟士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546号申请人马秀青,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赵季民,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宋春江,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周建丽,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宋学芹,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宋学梅,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张现东,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翟士华,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人马秀青、赵季民因与被申请人宋春江、周建丽、宋学芹、宋学梅、张现东、翟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春江、周建丽、宋学芹、宋学梅、张现东、翟士华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宋春江、周建丽、宋学芹、宋学梅、张现东、翟士华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谷元魁审判员  张立宇审判员  密永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