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田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2月8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辩护人蔡小祥、王莉,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蔡小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于2014年4月,在本市武昌区首义路71号商会大厦汉口银行首义支行申请了卡号为62×××92的九通信用卡并开通使用。截止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田某通过刷卡购物,取现等方式,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56.17元,且未按照规定期限还款。自2015年1月,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田某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书证、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蔡小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建议量刑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于2014年4月,在本市武昌区首义路71号商会大厦汉口银行首义支行申请了卡号为62×××92的九通信用卡并开通使用。截止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田某通过刷卡购物,取现等方式,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56.17元,且未按照规定期限还款。自2015年1月,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被告人田某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内保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田某被抓获的经过及本案的破获情况;2、相关书证: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申请表及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报表、汉口银行武昌支行提供的催收情况、汉口银行信用卡调查访谈记录、催收通知书回执、委外催收记录、关于对田某亲属联系人电话催收的说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关于田某信用卡逾期情况的说明。证明被告人田某在汉口银行申办信用卡1张并开通使用,截至2014年8月13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56.17元。经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多次电话、面签催收通知书及上门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3、被害单位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的报案材料及王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田某信用卡透支情况及催收情况;4、证人韦某、刘某的证言。证明对被告人田某催收信用卡逾期欠款的情况;5、被告人田某的供述。被告人田某对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供认不讳;6、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田某于2014年8月13日和2015年7月31日与汉口银行客服联系,变更过信用卡预留的手机号码,变更后的号码分别为156××××5795和155××××6028。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22年5月20日止;罚金应于退赔完毕后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被害单位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人民币299956.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殷晓艳人民陪审员 孙 圌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