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正宜与陆圣明、徐明翠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宜,陆圣明,徐明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53号申请人:胡正宜,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容容,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圣明,男,195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徐明翠,女,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胡正宜诉陆圣明、徐明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正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陆圣明、徐明翠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李芹芝(系胡正宜妻子)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马鞍山南路429号创智广场1幢903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正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陆圣明、徐明翠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珧人民陪审员 朱 琦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