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5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伦福、李木金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伦福,李木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5刑初38号公诉机关周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伦福,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周宁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6月2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木金,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3月6日被周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周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公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俊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至5月19日,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为非法牟利,合谋以“六合彩”的方式组织人员赌博,约定由被告人李木金在广东省坐庄承担输赢,由被告人周伦福在周宁县发展下线,收受“六合彩”投注款并上报。至5月19日被查获为止,被告人周伦福收受詹某等十余人“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12314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并将其中57400元上报给被告人李木金。案发后,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分别退出10000元、60000元,均暂扣于周宁县公安局。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周伦福退出11000元。经周宁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周伦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六合彩单据26张、六合彩记录本1本、周伦福手机截图、六合彩开奖图、周伦福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宁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抓获经过、周宁县公安局行政暂扣款收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郑某、张某1、叶某、胡某、陈某、周某、张某2、詹某等人证言,周宁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赌资数额分别达人民币123140元、574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伦福、李木金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积极退赃,可予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周伦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均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伦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木金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木金退出的赌资人民币57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周伦福退出的赌资人民币2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五、继续追缴被告人周伦福的赌资人民币447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高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文龙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