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张朝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张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刘杰,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张朝旺,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绥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张朝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并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1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