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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颜家浒与刘光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家浒,刘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246号申请人:颜家浒,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迪,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光荣,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颜家浒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光荣名下价值889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颜家浒、郭欢以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山水家园X号X-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家浒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光荣名下价值8898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颜家浒、郭欢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山水家园X号X-X号房屋。案件申请费4969元,已由申请人颜家浒向本院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