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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91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蔡建与钱华勇、钱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钱华勇,钱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9193号之一原告:蔡建,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甫田市人,暂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媛媛,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华勇,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钱华军,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蔡建诉被告钱华勇、钱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建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沈桂生人民陪审员  刘宗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玲书 记 员  司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