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贵平与马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平,马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530号原告杨贵平,男,汉族,1958年4月4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委托代理人李选安,云南枫林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马迪,男,回族,1991年2月28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何健富,该公司经理。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民欣街66号。原告杨贵平诉被告马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贵平于2017年4月14日提出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贵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1348元,由原告杨贵平负担。审判员 龚 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瑞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