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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段太良与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真忠、刘咏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太良,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刘真忠,刘咏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252号原告段太良,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世雄,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刘真忠,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第三人刘咏清,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太良与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真忠、刘咏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段太良于2017年4月14日以涉案房屋已经变更预告登记,故原告段太良已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真忠、刘咏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太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太良撤回对被告湖南隆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真忠、刘咏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段太良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斌人民陪审员  姜正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凌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