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卜桂芝与被执行人姚军、平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桂芝,姚军,平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卜桂芝,女,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姚军,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平宁宁,女,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卜桂芝与被执行人姚军、平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调解书。姚军、平宁宁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卜桂芝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29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