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齐河赛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大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河赛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李大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707号原告(反诉被告)齐河赛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经济开发区经七纬五路南。法定代表人姚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振,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宝森,山东华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大典,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汶上县,现住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刘七沟村***号。原告(反诉被告)齐河赛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大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齐河赛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李大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齐河赛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李大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齐河赛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李大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齐河赛弗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3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大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