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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叶尔扎提#U2022达尔吾别克与齐毅刘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尔扎提·达尔吾别克,齐毅,刘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叶尔扎提·达尔吾别克,男,哈萨克族,1975年12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长征东路。被执行人:齐毅,男,汉族,1996年6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八十四户村。被执行人:刘红梅,女,汉族,1971年0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八十四户村。申请执行人叶尔扎提·达尔吾别克申���执行齐毅,刘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尔扎提·达尔吾别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乌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尔扎提·达尔吾别克以案外与被执行人刘红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齐毅,刘红梅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乌民一初字第2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