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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鸿涛申请执行康加力克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鸿涛,康加热克,古丽扎提,哈拿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732号申请人:吕鸿涛、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乌苏市石桥乡塔勒德村21号。身份证:65422219760401****电话:1370992****被执行人:康加热克、男、哈萨克族、1987年11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苏市石桥乡塔勒德村103号。身份证:65422219871112****电话:1309403****被执行人:古丽扎提,女,哈萨克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65422219911015****电话:被执行人:哈拿提,男,哈萨克族,无固定职业,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乌苏市石桥乡塔勒德村049号。电话:1323975****申请执行人吕鸿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加热克,哈拿提,古丽扎提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7)新4202民一初601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履行案款,申请人吕鸿涛自愿向乌苏市法院出具了撤回强制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维 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