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长永与漯河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永,漯河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第479号原告刘长永,男,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西段盛泰物流园内二楼。被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永与被告漯河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长永负担。审判员 乔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