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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长永与漯河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永,漯河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第479号原告刘长永,男,汉族,1981年7月7日生,住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桂江路西段盛泰物流园内二楼。被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永与被告漯河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长永负担。审判员  乔清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