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建忠与周建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忠,周建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566号原告:李建忠,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小平,系三门峡市陕州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亮,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李建忠诉被告周建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建忠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忠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建忠负担。审判员 李建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