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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马延亮与常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延亮,常根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340号原告马延亮,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刘家河乡刘家河行政村寺河村人,个体,现住延长县城延水新城小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8111141418.被告常根军,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封家村行政村封家村人,农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73********。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延亮与被告常根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延亮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延亮以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马延亮承担。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