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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19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现年25岁,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被告:贾某,男,汉族,现年26岁,农民,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年明虎审 判 员  王 韬人民陪审员  马世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有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