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5民初19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现年25岁,农民,小学文化,住和政县。被告:贾某,男,汉族,现年26岁,农民,小学文化,农民,住和政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年明虎审 判 员 王 韬人民陪审员 马世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有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