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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971张崇均与欧阳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崇均,欧阳德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971号原告:张崇均,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欧阳德旺,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张崇均与被告欧阳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张崇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崇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崇均负担。审判员  王帅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寒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