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55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某,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娄某某至本区南桥镇奉贤区中医医院门诊大厅收费处,趁被害人黄某不注意时,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922元的银色IPHONE6PLUS手机1部。2016年3月8日中午,被告人娄某某至本区南桥镇奉贤区中心医院,趁被害人邱某某不注意时,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392元的金色IPHONE6MG4J2CH/A型手机1部。案发后,被窃IPHONE6MG4J2CH/A型手机1部已被扣押并发���被害人邱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邱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视频截图、手机照片截图,手机通话记录单,电子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在家属帮助下退出赃款人民币3922元,本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挽回。庭审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退赃款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二元发还被害人黄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李晓杰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巾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