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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466号原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忠,董事长。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宁,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兆进,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地源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6)川018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不服判决,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民终9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发回崇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共计6100元,由原告成都市蜀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芳审 判 员  李 飞人民陪审员  谭时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宛 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