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丽云与倪中立、周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云,倪中立,周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2734号原告:王丽云,女,汉族,1981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允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倪中立,男,汉族,1956年1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周燕玲,女,汉族,1959年6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云与被告倪中立、周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云于2017年4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王丽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65元,合计3208元,由原告王丽云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