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学亮与郸城县志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亮,郸城县志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457号原告:刘学亮,男,汉族,1980年5月17日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4127261970********。被告:郸城县志强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4897866W法定代表人:时朝辉,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学亮与被告郸城县志强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