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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忠俤与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俤,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民初206号原告:黄忠俤,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白塔乡石别村。法定代表人:甘忠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忠俤与被告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忠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忠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久旺公司一次性偿还货款24,220元。事实和理由:黄忠俤在飞竹镇经营石材石托木架加工业务,与久旺公司有供货往来。2015年3月至5月期间,久旺石业陆续向黄忠俤赊购石托木架,经结算后,结欠货款计24,220元,有久旺公司出具的收方单据为证。之后,黄忠俤多次催讨,久旺公司均以缺资为由拖延不还。2015年下半年,久旺公司关闭停产,法人代表无法联系,黄忠俤至今催讨无着。久旺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忠俤在罗源县经营石托木架加工业务。久旺公司经营加工、销售石制品业务。从2015年3月至5月间,久旺公司因生产需要陆续向黄忠俤赊购石托木架,共计结欠货款24,220元,由久旺公司管理人员签名出具了3张久旺公司成品收方单据。上述货款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黄忠俤与久旺公司以其日常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建立石托木架买卖关系。久旺公司结欠黄忠俤石托木架款计24,220元,有久旺公司管理人员签名出具的3张成品收方单据以及黄忠俤的庭审陈述相印证证实,予以确认。久旺公司未按约支付价款,已构成违约。黄忠俤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久旺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忠俤货款24,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203元,由罗源县久旺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丽婷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