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晋轩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轩,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754号原告:孙晋轩,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董事长。孙晋轩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晋轩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晋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晋轩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审 判 员 宁 廷审 判 员 王俊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