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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晋轩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晋轩,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754号原告:孙晋轩,男,196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赵春雷,董事长。孙晋轩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孙晋轩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晋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晋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晋轩负担。审 判 长  陈 娟审 判 员  宁 廷审 判 员  王俊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