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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9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649宁君与徐军、顾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君,徐军,顾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649号原告:宁君,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徐军,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顾晓静,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宁君诉被告徐军、顾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