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649宁君与徐军、顾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君,徐军,顾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649号原告:宁君,男,1979年8月26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告:徐军,纳,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顾晓静,女,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宁君诉被告徐军、顾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健宏书 记 员 马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