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6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诉吴卫冬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吴卫冬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6民初1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负责人:潘白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良,男,1975年2月4日出生,苗族,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漩,女,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吴卫冬,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诉被告吴卫冬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丈县支行与被告吴卫冬办理的信用卡;2、依法判令被告吴卫冬返还原告12,638.34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至信用卡结清之日;3、依法判令被告吴卫冬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为被告吴卫冬发放了1万元的信用卡,被告吴卫冬未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没有履行,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无法联系被告吴卫冬,且通过被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邮件被退回,故本院无法联系被告吴卫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春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