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霜玉与厦门国际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霜玉,厦门国际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541号原告:范霜玉,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厦门国际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东路2号华星大厦8楼ACEFG座。法定代表人: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霜玉与被告厦门国际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霜玉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霜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霜玉撤回对被告厦门国际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霜玉负担。审判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