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闫小建与晋城市东方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建,晋城市东方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闫小建(又名闫小健),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住晋城市城区。第一被告晋城市东方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涛,任经理。第二被告刘海涛,男,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住晋城市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城市东方易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海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刘海涛雇佣原告给其任工长,由原告负责看管工地,工程完成后,被告刘海涛给原告支付了少许款项。2013年6月3日,被告刘海涛向原告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并加盖了晋城市东方易佳装饰有限公司的公章。2013年6月15日,被告刘海涛支付原告1万元后就不再支付原告剩余的款项。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4万元款项。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刘海涛给原告出具5万元工程款欠条一支。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闫小健工程款共伍万元整。”欠条上加盖被告晋城市东方易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欠条上写有6月15日付1万元。以上事实有欠条一支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海涛给原告出具有欠据,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晋城市东方易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在欠条上盖章,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海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闫小建工程款4万元。被告晋城市东方易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