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长洪与被刘地军、罗英、刘桂君、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洪,刘地军,罗英,刘桂君,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号申请执行人兰长洪,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刘地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罗英,女,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桂君,男,汉族,1971年4月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长洪与被执行人刘地军、罗英、刘桂君、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8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被执行人刘地军、罗英、刘桂君、李刚欠申请执行人兰长洪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由刘桂君、李刚分别承担150000元本金及利息,限期于2017年4月15日前在各自承担责任范围内支付75000元,余款及利息限期于2017年5月15日前付清,逾期支付则恢复原判决执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违反协议则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桂君、李刚应按期履行上述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如违反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廖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