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思源、贾世菊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思源,贾士菊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713号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注册号:511623000006587。法定代表人:贾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瑶,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思源,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贾士菊,女,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思源、贾士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思源、贾士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苟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