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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道帮与王道忠、王增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帮,王道忠,王增聚,王修良,王修稳,梁山县杨营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656号原告:王道帮,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智忠,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道忠,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增聚,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修良,男,194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王修稳,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上列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人:梁山县杨营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梁山县杨营镇耿楼村。法定代表人:徐向东,主任。原告王道帮与被告王道忠、王增聚、王修良、王修稳、第三人梁山县杨营镇耿楼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道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智忠未经案外人王道福授权委托,伪造委托代理手续,冒用案外人王道福的名义以本案共同原告的身份诉至本院,原告王道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智忠的上述无权代理行为,始终未得到案外人王道福的追认,妨碍了本院正常的民事审判活动,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原告王道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提起诉讼的行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道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