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6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019吴信坤与杨小权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信坤,杨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6019号申请执行人吴信坤,男,196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杨小权,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吴信坤与被执行人杨小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杨小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吴信坤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杨小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受理后,由李菲菲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271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7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小权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信坤107000元,分期给付: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4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37000元;2017年1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杨小权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吴信坤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且自愿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