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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锦波、魏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锦波,魏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蔡锦波,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魏金龙,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蔡锦波与魏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锦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