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锦波、魏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锦波,魏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蔡锦波,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天津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魏金龙,男,1984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蔡锦波与魏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锦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刘俊园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