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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树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1724号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中路银座家园1幢5单元右侧室。法定代表人:贾玉凤。委托代理人:赵军,江油市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树兵,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6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树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10日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并于同年4月13日原告以诉讼中被告已经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油市鑫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树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邹艾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