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549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和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549号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法定代表人:连汉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宇。被告:史和华,男,196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和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江苏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成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