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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供电公司与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供电公司,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5号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供电公司,住所地邵武市熙春中路75号。法定代表人:杨正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星、李莎莎,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水北养马洲食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发升,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供电公司与被告福建国泰沙利食品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邵武市供电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曦人民陪审员  叶德安人民陪审员  王美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瑞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