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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邹利君申请执行邹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利君,邹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722执3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利君,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邹风君,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10日生效的(2017)川0722民初863号判决,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邹风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风君履行给付义务469137.50元。执行中,双方执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邹风君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小区4幢1单元38楼4号按揭住房一套、邹凤君与其夫苏朋志共有的按揭川B3AZ**号别克小型轿车一辆两项财产共计作价50余万���交付邹利君抵偿469137.50元债务,剩余应付按揭房贷、车贷由邹利君持邹风君还贷银行卡依合同按期偿还,房贷、车贷付清后办理过户,税费由邹利君负担。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邹利君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善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