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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桂连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连,女,1965年2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桂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2月26日作出(2016)川15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桂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桂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桂连撤回上诉。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权审判员  邓兵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涛